解析:
通常情况下,婚后由父母授予子女的房地产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赠与合同中明确标明该资产仅归属配偶中的某一方,那么这笔财产便可视为这位受赠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值得注意的是,若要认定这笔财产为个人所有,必须满足赠与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性和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均应视作共同财产,并经由夫妻双方共享:
(1)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融资获得的利润回报;
(3)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自遗产或他人赠与中获取的资金;但需排除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财产类型;以及其他需要共享的财富。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