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丧葬费用之归属,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属于遗产范畴。然而,当处理相关事务之时,我们仍旧可以依照遗产继承人顺序来进行合理分配。具体顺序应当参照如下:
首先将这份丧葬费用分配予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次为,分配予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等。值得注意的是,丧葬费用并非公民在离世之前所获取的部分,相反地,它是由公民在离世之后,由所属机构向其近亲亲属支付,旨在安抚、救助逝者家属并办理有关丧事方面的手续。
因此,丧葬费用具有特殊的精神慰藉及物资补偿性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并不属于遗产,而是应当被视为已故之人的近亲亲属共有的财产。此外,关于丧葬费用,病患所在单位若有着相应的给付对象规定,那么便应当依据这些规定来进一步处理相关事项;反之,如果单位并未作出任何规定的话,那丧葬费就应该归属于近亲属共同所有。而所谓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已故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及外孙外孙女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