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任何一项缺陷责任期限通常由一年设定,最多不可逾越两年之久,此乃由相关各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与商定。在这一阶段内,若发包人选择解除其合同,则押金将与已交付之资产共同转移至使用者进行控制和管理,而使用者必将代替发包人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并承担起发包人的义务。至于涉及社会公共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情况时,发包者及承包人有权利根据实际需求约定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来代理收取保证金。在此过程中,发包人必须依法依规按合同约定预留下保证金,所预留的保证金总量不得超出整个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若合同中有明文的规定可由承包人使用银行保函来替代预留保证金,那么保函的金额也不应超过整个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