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还并不等同于接受了贿赂行为。当国家公职人员在接受委托之人所给予之财产之后,能够迅速地进行归还或是上缴,那么就可以避免对此类不法行为的定罪。
然而,若公职人员在贪污受贿之后,由于其自身或者与其行为牵连的人员遭到审查或打击时,为掩饰自己的罪行,而被迫将赃款退还或者上缴,这种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已经构成受贿罪的事实认定。国家公职人员若是运用其职权优势,向他人索求财产,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从而为他人谋求利益,均会被定性为受贿罪。此外,在从事市场活动的过程当中,国家公职人员如果违反相关法规,采取各种形式来获取回扣、手续费等,倘若这些违法收入被认定为属于个人所有性质的话,将会按照受贿罪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