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子女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其父母所积累的债务责任。当父母因突发事故不幸离世时,若他们生前曾欠有外债且仍拥有相应的债权及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
首先用这些债权或财产用以清偿遗留的对外债务。待所有债务偿付完毕之后,继承人方可依法获得对剩余遗产的继承权。对于那些并未实际继承到父母遗产的子女而言,自然无需为父母的债务负责;
然而,如果子女出于自愿选择自愿承担遗留债务,那么这也便不属于上述情况。另外,父母留下的财富并不一定必须由子女传承。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子女天生享有继承权,但这一权益实际上具备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父母离世之前,子女无法依靠法律手段确保必然能够获得父母的全部财产,而只能等到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之后,才有可能享受到这份财产权益。赡养父母是义务,
然而将财富留给子女并非父母必备的道义职责。因此,子女所享有的继承权实则只以他们依法可获取遗产为基础根源。倘若父母提前立下遗嘱或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明确相关安排,那么遗产的最终归属最优者将根据遗嘱内容或协议约定事项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