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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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后子女不会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作为子女来讲,如果父母离婚的时候还未成年或者满18周岁,但还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可以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但子女没有权利强行要求分配父母的财产。父母离婚后其中一方去世的,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但父母有遗嘱的要按遗嘱执行。

对于离婚时父母财产分配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二、对方有婚外情诉讼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如果不能证明对方已经跟第三者领了结婚证,或者对方跟第三者并没有以夫妻的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外情只受道德上的谴责,不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如果原配决定离婚,只要能提供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会照顾无过错方。

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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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
父母过世,子女一般不会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继承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的遗嘱中没有特殊规定,子女天然就是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不会因父母的死亡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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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和生母谁可以继承父亲财产,继承权的丧失
[律师回复] 养母和生母谁可以继承父亲财产自己被收养的,不影响父母的配偶关系。对于自己生父的财产,应该生母来继承,对于自己养父的财产,养母和自己都有继承权。继承权之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之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
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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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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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亲去世后继母可以继承继父的丧葬费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退休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的领取: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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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继承法的内容,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父亲遗弃母亲丧失继承权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代位继承
  我们应该明确代位继承的法律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继份额。关于代位继承的理论仍然属于法定继承范围中的一种特殊继承制度,是为弥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是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起直接行使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就产生了空缺,原应由先亡子女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就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法律确认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实质就是赋予他们代表先亡长辈直系血亲取得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此,代位继承又称之为间接继承。本案中,曾某海、曾某霞均为江某兰的养子女,应当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江某兰遗产的继承权。由于曾某海先于江某兰死亡,不论其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或者是被国家依法剥夺生命,都不影响其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遗产份额。
  但是,我们也应当知道,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没有代位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四种情节之一就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因遗弃、虐待而丧失继承权,但是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情况下才没有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继承人之一的曾某海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江某兰被判入狱两年,可以认定曾某海的遗弃、虐待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且江某兰生前也没有表示宽恕,所以对于江某兰的遗产曾某海不享有继承权,曾某旭也就不能代位继承其遗产。
  
二、曾某旭属于未成年人,并且与江某兰共同生活多年,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本案中曾某旭不能够享受代位继承权,那么法院为什么又要判决曾某旭分得瓦房一间和所有家具等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是适当分给遗产。从上面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实际上是对继承法第14条的补充规定,依该两条的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称之为可分得遗产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够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或者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果具备法定条件,有权以可分得遗产的人的资格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可分得遗产的人取得遗产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取得遗产的特定条件,而法律赋予这些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又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或者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这里的扶养关系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分为四种情况:第
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多病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等;第
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尽了扶养义务的丧偶孙媳和丧偶孙婿等;第
三,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孤儿、重度残疾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第
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尽了赡养义务并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赡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上述四种情况的成立均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基准。在第一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虽然曾经扶养过的人,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不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或者虽然是曾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具有了劳动能力或者已经有了生活来源的均不属于可分得遗产的人。在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况下,扶养、赡养较多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了一次性、临时性的扶养、赡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劳务扶助、精神慰籍并不多,均不属于较多,不能分得遗产。
  可分得遗产的人可能和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但是法律赋予他们分得遗产的根据是在于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扶养、赡养关系或者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至于有无亲属关系对于可分得遗产并没有影响。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依据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而定,以满足其基本生活条件的需要为限,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赡养较多的人,应当依据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赡养的情况而定。所谓适当的遗产,一般应当少于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也可多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曾某霞作为江某兰的养女毫无疑问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江某兰的遗产。而曾某旭属于未成年人,母亲又改嫁远方,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同时曾某旭从小和祖母江某兰一起生活,在父亲入狱、母亲改嫁后仍然和祖母相依为命,对祖母在劳务上有较多的扶助,在精神上也有较多的慰籍,属于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代位继承人,曾某旭的情况同时符合上述第三种、第四种规定的条件。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曾某旭虽然没有代位继承权,却并不丧失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说,曾某旭仍然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曾某旭不可能符合第一种、第二种情况的条件,但是四种情况只要符合一种就能够成为可分得遗产的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考虑到这些因素,对没有资格代位继承的曾某旭分给了一间房屋和所有家具等物,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条件,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上是对父亲遗弃母亲丧失继承权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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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父母离婚后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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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人死后近亲属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那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
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
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
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
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
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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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能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丧偶女婿能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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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哪些有行为会丧失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
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
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
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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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意味着该继承人不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分割的权利,但丧失继承权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说可以人为的觉得某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究竟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请阅读下文了解。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
李某与宋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宋某一起做服装批发生意。经过几年的打拼,两人的生意逐渐扩大,积累了大量财富。2020年,宋某由于生意欠款纠纷,被人殴打致脑出血。出院后,宋某依然没有忘记被殴打的记忆,神经受到严重,时常怀疑身边的人对其不利,并且具有暴力倾向。经医生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2020年,宋某在一次发病时将李某当成仇人砍死。事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宋某,经过3次司法鉴定,宋某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了宋某。李某死后,宋某的父亲宋甲临掌管了宋某与李某的服装批发生意、存款60万元以及一套房屋和一辆汽车。随后李某的父母要求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遭到宋某的拒绝。李某的父母遂至。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包括存款30万元,服装批发店、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一半;
2、请求剥夺宋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判决结果】
1、判决原告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包括存款20万,服装批发店、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原告即李某的父母,为什么会请求剥夺宋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呢?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
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
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照《继承法》
第七条处理。
2、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囑的内容。所请销毁遗嚷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的父母认为宋某杀死了李某,作为犯,宋某当然不具有合法的继承权。那么,为什么会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呢?
患有梢神病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其杀害行为是否为故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正确适用该法条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该法条中的“故惫”以及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有学者认为,因行为系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此处之“故意”应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笔者支持这种观点。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行为人宋某系精神病人,由于宋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宋某是否存在故意,取决于他在实施行为时,精神是否正常。如果行为时精神正常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宋某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反之,若其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故意,也就不丧失继承权。宋某在精神病发作时杀害妻子,而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必须是指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所作出的法律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所做一切行为均为无效行为,自然不存在民亊法律行为中的过错。但本案司法鉴定只证明宋某系间隙性精神病人,并未证明其实施行为时属于发病期间属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案发时宋某是否为发病期。
而公安机关明确认定免予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说明他是在精神发生障碍时实施杀害妻子的行为。由此可以推定,宋某实施杀害行为时不具备法定的刑亊责任能力,更无从谈故意或过失。而《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必须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此,作为病发时的精神病人,杀死李某后,宋某依然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即使宋某不是精神病人,仅是过失致妻子死亡依法仍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依据什么判决李某的父母仅继承女儿的部分遗产?
我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財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財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在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宋某个人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李某的遗产进行分配。而李某的父亲、母亲与宋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将李某的遗产分成三份,平均分配给李某的父亲、母亲与宋某。
笔者认为,宋某不仅享有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反而应当获得更多的份额。既然宋某的继承权并不受杀死李某的事实所影响,那么他的继承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宋某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他更需要亲人的帮助和必要的治疗,需要更多的钱财用于治病。因此,应当给予宋某更多的遗产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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