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被投保机动车于公路行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除投保人和被保险车辆乘员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依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然而,现行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交强险仅赔偿直接碰撞所引起的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因此,可将其诠释为: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若涉及多辆机动车碰撞的情况,即使其中某些机动车并未发生直接接触,但只要其肇事行为造成了与之相关的事故责任,则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其他机动车的受害方所遭遇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负有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