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私人营业主在认定误工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若受害者有确定之收益来源,误工费则以其实际损失的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倘若受害人并无固定之职业收入,那么误工费将根据其最近三年内平均收入计算得出。如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可参考诉讼地同一或相似行业的去年职工平均薪酬来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