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引发所发挥的作用以及过失的严重性程度,来奥定当事人应负有的责任。
(一)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失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须由这一方完全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而引发,则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在导致事故发生中所发挥的作用及过失的轻重程度,逐一分配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三)假设所有的当事人都没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因素,那么这将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此时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有其中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