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小区内被确定为公众使用权的土地,它的所有权完全隶属于所有业主共同享有。
其中包括建筑区域内所涵盖的所有道路,虽然它们在形式上属于业主公有,然而,如果这条道路是属于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范畴则另当别论。
同样,虽然建筑区域内的绿地也属于业主公有的范围之内,但若该部分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或有明确表示归个人自有,那么这部分也是不包含在内的。
再者,建筑区域内的其它公共空间、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其所有权全部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关于建筑划分区域内,那些原本就规划设计用于停泊机动车辆的车位与车库之权利归属,此项权力可以通过出售、附加赠送或是租赁的方式进行双方协商后决定。
最后,那些占用了业主共同持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其所有权依旧属于所有业主共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