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物。物,即是独立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控制并符合人类某种特定需求且具备稀缺性特征的物质实体。
2.行为。指的是为了满足其他人的利益特意实施的活动,主要以提供劳务或服务为主(例如运输商品、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等)这些活动构成了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以及表演等合同关系的主要客体。
3.智力成果。这是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的精神财富,比如创新技术和文学创作等。它们属于无形财产,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客体之一。
4.人身利益。此处提到的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各项内容。它们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5.有价证券。与物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代表着一定的权益证明,它不仅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同时还可以形成债的问题。
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通常被认定为非物质利益,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利益。这种非物质利益即为如自由之类的自由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