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七十三岁高龄的老人在遭遇车祸后导致十级伤残的赔偿问题,主要涵盖了以下多重维度:
首先是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将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当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进行计算;赔偿期限则会按照二十年来计算,其中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随着年龄增长每多增一岁就会缩短一年的赔偿期;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会以五年为计算标准。
其次是医疗费用,这部分将依据实际产生的各种开销,例如诊疗费、医药费以及住院费等项目进行如实统计。
接下来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它的计算方式将依照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在出差时享受的伙食补助水平来核定。
接着是营养费,这是依据病历上标注的“加强营养”的医嘱事项,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再者是后续治疗费用,这部分开支指代的是后续可能出现的手术等治疗费用。
随后是护理费用,这个数字将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护工同等服务待遇的劳务工资标准来进行精确核算。
还有就是误工费,当遭受事故的人士因为事故而不能正常工作产生了损失的话,就可以依法得到误工费的赔偿。
最后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事故引发的身体损伤需要使用残疾辅助器具,比如假肢之类的设备的话,这部分费用就将按照合理支出的价格来计算。
交通费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赔偿项目,指的是由于事故而实际产生的各类交通费用。
至于住宿费用,就是说如果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因此次事故需要到外地居住接受治疗的话,这部分跨地区的住宿费用也应该得到赔偿。
针对部分负有抚养责任的受害人(例如未成年子女或者已经超过六十周岁的父母等),他们失去赡养时候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同样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其金额将依据法院最终裁决结果,结合实际情况适度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