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单纯地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员不会产生案底。
关于刑事案底问题,乃是指经历了法院审讯环节之后,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者的个人资料,犯罪事件实情,审判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留存。
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领域中,拘留作为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法定并且紧急的手段,以期对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可疑分子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惩处措施,而仅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手段,故此不存在案底的概念。
唯独刑事处罚方能留下案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