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在许多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要涉及的是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规,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空气质量产生显著污染或可能造成此类污染后果的行为,例如大量排放或倾倒含有放射性废料、含致病病毒的废物、毒性物质或其他危害性极大的废弃物的活动。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强调的则更为具体,指的是将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故意投放进足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或饮料中,造成实际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实施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等组织机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实施者只能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心理状态有所区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要求的犯罪心态多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但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心态则多为故意,即行为人有意通过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