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您作为案外人,发现自己所申请执行的房地产已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执行对象执行时,请务必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若想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务必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该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
其次,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需以申请执行者为被告进行起诉;但若遭到被执行人的质疑和反对,则应将其视为共同被告。
若未得到被执行人的反对,我们建议将被执行人安排至第三人的角色。
最后,请您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据裁定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