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赔偿请求人为对国家赔偿决定持有异议者,可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申请或拒绝赔偿事宜作出决定之日起算,享有的权利期限为整整三十日,期间有权向上一级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若针对该指派给复议机关的决定仍然心存疑虑,抑或是对其中内容感到不满,您尚有三十日的上诉期,可以依法向前述机关所处地域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要求,以求作出公正有效地赔偿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