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我们启动对某项判决或裁决进行执行程序时,这便标志着该判决已经产生了确定无疑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意味着该判决已经进入到不可撤销的阶段,因此不再允许当事人对其申诉。
然而,除非判决处于未生效或者待决状态,否则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便是审判机关所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对方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了上诉,而如果法院最终受理了此项诉请的话,也就表明原有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尚未正式生效,那么自然也就无法提出执行申请。
此外,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还需要对方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果对方主动履行了相关法律责任,那也就无需考虑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