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在裁决宣告之后,某一当事人未能准时履行相应义务,则原告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其中包括了对被申请人存款的搜查,冻结以及资金划拨,包装,出售被申请书人持有的资产等多项强制性手段都可以作为执行的方式。
对于此类程序,申请执行人仍需注意,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未能够获得足额赔偿,而且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存在其他可被执行的财产的(如股份,不动产等等),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进行追讨。
2.对于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民事责任是否能得以顺利履行,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身上是否具备足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或者财富有限,以至于使人民法院难以在他名下搜寻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未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