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若想有效处理某些特定的法律问题,需通过改变管辖权限来实现。
这种方式被称作下级院向上级院申请转移管辖或者叫做诉讼管辖权的转移(该表述更有概括力且符合法律规范)。
它的具体含义是指:
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共识,将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本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是当下级院对于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向上汇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