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抵押物的处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明确批准方能进行。
在抵押期限内,如果抵押人欲对其所拥有的已经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物进行转让,则应提前知会抵押权人并将转让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向受让人如实通报。
如若抵押人未能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涉及到的转让行为则视为不合法无效。
抵押权与债权不可分离,更不能自行进行单方面转让或作为他项权利的担保。
当债权依法发生转移时,相应地,为保障此项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也应随之一同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