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二人若仅在订婚后未能步入婚姻殿堂,若决定解除婚约,则需将彩礼全数归还给男方,无论主动提出解除婚约者为谁,均需全额返还彩礼。若已缔结良缘且婚龄未满一年便告别婚姻生活,双方可考虑返还部分彩礼财物,然而各地区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尚存差异,具体退还金额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然而,当婚姻持续超过一年之后,在离婚之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彩礼不可再行返还。但是,退还彩礼仍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其一,仅限于纯粹的订婚礼金,若婚约双方尚未就婚姻登记事宜达成共识,女方必须退还彩礼;
其二,若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开始新的生活阶段,在此情况下,若一方坚持要求退还彩礼,彩礼须按规退还;
其三,由于某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大额彩礼资金,使得另一方陷入生活困顿之中,在此种情形中,支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而且其生活困顿状况必须沉重至无法维系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之程度方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