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案件中,嫌疑人得到释放的可能性如下所述:
首先,倘若刑事拘留案中的当事人在拘留期限内不满足逮捕条件,那么嫌疑人将有100%的可能获得释放许可。
而另一方面,如若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满足逮捕标准,那么他/她得以获释的机会便将会降至零。
在此情况下,公安局即使认为已达到逮捕并起诉的必要条件,也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并做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在收到公安局递交的审批逮捕意见书之后,检察院须在七天之内给出是否同意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最终选择了批准逮捕,那么申请人将继续被关押无法获得释放。
反之,如若检察院未予以批准逮捕,那么申诉人即可恢复自由身。
然而,如若警方需对案件开展进一步调查,他们可根据实际需要为申请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