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事人在向前提呈法律投诉状时,应当按被告方人数的数量提供同等份数的副本。
若被告是自然人,应在请款书中明确表示双方当事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及居住地址;若被告为法人实体,则需明确标的公司名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信息。
在投诉状正文中,应详述所寻求的权利要求和相关诉讼事件背景及原因,结尾处必须要有签名或法人加盖的公章;
2.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准备以下必要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1)反映原告主体身份的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原始件或副本;如果企业作为原告,则应提供盈利执照、商业资格证明之类的文件的复印件;
(2)用来证明原告诉求内容真实性的证据。
比如合同、协议、追索权声明、接收与发送货物的凭证、来往信函等可以进行证明的材料;
3.当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详细的证据清单。
这份清单应列出所有已经提交的证据的名称、数量和地点。
法院接收到这些证据后,应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核对审查,负责人核实无误后,应在证据清单上签名盖章,其中一份交给当事人,另一份则留作备案;
4.在完成了所需的手续并且交齐了所有有关的证据材料后,立案大厅应当在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进行立案受理。
若投诉不符合立案条件,那么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裁决不予立案,且会通知告知当事人该结果;
5.当事人在收到立案通知后的七天内,应该缴纳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当事人应该提前向法院提出减少、延迟、豁免缴纳的书面申请。
如果在指定时间内不能缴清或书面申请未能得到批准,并且也没有提出其它合理的解释,那么法院将会裁决视为自动撤诉;
6.经过立案手续后,案件按照法院的排期进行审理。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审理完结后,当事人应前往财务办公室进行收费结算,按照实际支付和损失的金额进行?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