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人身伤害程度鉴定结果会在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的24个小时之内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并在接下来的三天内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书。
然而,若涉及伤情较为复杂,立即进行鉴定可能并不可行,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应在获得委托的当天起七天内向委托人给出鉴定意见,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鉴定文书的撰写和发布工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