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私自擅自动用自己所在公司的资金,此行为并不被归类为挪用公款,而是构成更为严重的挪用资金罪。
然而,对于那些供职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且负有公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公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任至非公有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担任公务职务的人员而言,一旦出现类似挪用资金的情况,将会认定为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