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收取延期支付损失的明确界定为,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曾就延迟支付相应款项所产生的违约金做出约定或是未能确定其具体的核算方式,出售方有权基于买方针对本物流失而提出的索赔请求来承担上述损失。
在此类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到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于自2019年8月20日后的情况,售卖方才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酌情提高30%-50%的比例,以此来核算逾期支付损失。
这样处理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