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法律条文之中,针对侵犯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投诉以及撤诉处理流程均有所明确规定,然而,关于撤诉的详细操作步骤尚未进行详尽的规定。
就常见情形来看,面向消费者提供的提交申诉方式既包括电话、网络途径,同时也涵盖了口头与书信等多种方式。
然而针对涉及违法行为性质的举报案件,其撤诉处理是不被允许的。
在消费权益纠纷程度较轻且投诉发生距离当前时间段尚短的境况下,若尚未得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正式受理,消费者可选择直接致电12315热线以撤销投诉。
一旦受理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之后,如遇投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撤诉请求书,连同和解协议一并提交至该受理部门申请撤回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提出撤诉仅是表达自身意向之手段,并不意味着侵权方就能免于惩罚。
因此,即便已提交撤诉申请,消费者仍需积极配合官方部门工作,确保后续处理得以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