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农村地区,倘若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房屋的现象,该行为就属于非法的“违章建筑”,根据相关法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针对这类情况,向违法当事人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书面通知。
如果违反应尽人知的规则,当事人仍未停止违规行为,或是在接到通知之后未能在期限内自行进行拆除,那么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利对违法行为实行更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比如命令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场地,甚至是强行拆除等方法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