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种情况,当一方出于自愿且不带任何目的地向另一方赠送小额财务和物质财产时,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赠予而非借贷,因此,即便在恋爱关系解除之后,赠送者也不能再以任何形式向接受馈赠方寻求归还。
其次,假设在恋情存续期间,一方为筹备婚礼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投入,当恋情宣告终结之时,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并妥善协商,根据富余程度适当地分期返还部分实物资产,或者按照诚信公平原则对一定金额的款项进行相应的折衷退款。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恋爱过程中女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男方明确表达此次支出系借款性质的话,那么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女方理应按照约定负担起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