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双方共同商定并作出以下详细规定:
倘土地或建筑物所有者在行使其享有的排水、引流、交通穿越以及铺设管道等相关权益时,可能对其毗邻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者产生不利影响者,应尽可能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对其造成实际损失;如若对其造成了任何形式的损害,应当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预计将获得法院对此案的支持与裁决。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公共化粪池及下水道系统属于公众共享之基础设施,当这些设备发生阻塞问题时,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及时的清理疏通工作。而如果这些设施受到破坏,则应根据责任归属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进行修复工作。若未能找到明确的责任方,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修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