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学生之间发生斗殴事件时,如校方未能履行其应有的管理职责,校方需负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满法定年龄段或虽年满法定年龄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诸如幼儿园、学校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和生活期间若是遭受身体伤害,那么该机构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不过若能证实该机构已经尽其所能履行了教育和管理之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地,当无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在上述教育单位学习和生活过程中遭受伤害,这些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其已竭力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便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