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关于恢复侦查过程并拒绝回收材料的做法,这其实是一种严谨严苛对待案件审判,责任心强的体现,实际上并不涉及所谓的优缺点评价。
补充侦查概念的核心在于多为解决案件问题搜集足够且必要的证据资料,具体做法即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框架之下,对其中的不足或者待完善之处再进行一次详尽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