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针对法定继承所涉事项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涵盖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印件;若由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手续时,将须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其复印本,并委托书还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实效;涉及到监护人代为申办流程者,则需递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作为补充;
2.申请人为与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发的介绍信,详细阐明进行何种公证的原因,并对继承人与逝世者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同时也包含了对家庭状况的具体描述;
3.关于逝世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对于已经去世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凭证,而如果是通过宣告死亡程序的,则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
4.遗产的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证照;
5.逝世者的婚姻状态、父母关系、子女状况证明文件;
6.法定继承人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文字;
7.对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申请人,应当前往公证处发表书面声明并签署,而在异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则需要得到当地公证机关的留存和鉴定;
(二)针对遗嘱继承所需提交的资料,上述第一部分的各项证件和文档依然适用,另外还需额外提交以下资料:
1.第一部分提及的1至5个条目所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
2.逝世人生前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文件;
3.如果存在遗嘱明确指定的执行人,那么还需要递交该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验。
以上便为针对不同类型的继承形式所必需准备的相应证件和文档清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