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接受承兑,那么该持票人将不再拥有进行背书转让的权益。
需明白的是,当持票人得到了进一步的贷款或远期汇票后,他有责任在到期日之前,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内,向该汇票上记录的收款人提出承兑请求,希望能确保收款人承诺付款。
通常的情况下,收款人会予以承诺,这就代表着他已经对外公开支持了这个汇票并愿意承担付款义务。
然而,若收款人没有做出这样的承诺,那么持票人就不能继续行使他的付款请求权;这样的情况下,持票人也不能再次进行背书转让给其他人,因为新的被背书人仍然无法从收款人那里获取付款承诺,这将会引发更多的票据纠纷。
(2)对于见到付款凭据就能支付的汇票,如果付款人已经明确拒绝支付款项的话,那么持票人将不能再进行背书转让。
要知道,这种类型的汇票不需要先获取承兑才能向收款人请求付款,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随时提出付款请求。
如果收款人能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全额付款,那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能够立即实现,同时票据关系也随之结束。
但是,如果收款人拒绝支付款项,持票人就要对之前手腕的人发起追索权。
如果在此基础上,持票人还坚持把已被知悉无法支付款项的汇票再进行背书转让,那么之后的所有被背书人都无法从收款人处获得任何付款,进而产生新的票据纠纷。
所以,针对已知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能再进行背书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