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效的视频复制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当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作为被告的角色中被告知要应诉时,他们可以提交一份事先复制好的证据副本或者再版产品,但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双向证据交流以及正式庭审阶段,他们必须携带原始的,未曾修改过的证据原件以便我们进行严格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录像这种视听资料形式的证据在法律上通常都被视为是优良可靠的,但由于其相较于实物证据和书面文字报告来说,技术含量更高,也更容易受到技术手段的篡改,从而导致事实真相的扭曲,因此只有那些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客观性的录像,才能被法庭采纳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