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的条件:
通常是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收养人的条件:
必须年满30周岁。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特殊情况除外,如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有配偶,须夫妻双方同意收养。
如果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程序:
收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包括收养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