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间接证据,作为无法独自、直接验证某项主张的证据,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与其他相关证据相结合的方式,方能最终证实特定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它具备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首先,在同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间接证据经常表现出丰富多样的形式,这其中包括了各种法定证据类别,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等;
其次,每一份独立的间接证据只能揭示案件的某个方面,其内在的证明力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将它们恰当地整合进来,以便得出更为全面、严谨的结论;
最后,审判员在运用间接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时,必须要综合运用逻辑推理能力以及个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对所有的证据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排列,进而构建起一整套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基于这些间接证据,作出准确无误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