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通过转包、出租以及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的承包耕地,应依据其原本所具备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认真确权和精准登记颁证;对于通过互换或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承包地,我们应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赋予土地流入的农民家庭,并为他们颁发相应的土地确权证书。
如果出现缺乏文字协议的情况,双方应协商一致,对土地流出方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销登记,然后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土地流入的农民家庭,同时为他们颁发相应的土地确权证书。
对于土地互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们应该等待有关部门解决争议后,再为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