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予以豁免之情况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决策,若涉及重大、复杂的情形,则可适当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自身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惩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检察院应在10日内作出结论;倘若可能判处的期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该期限则可适当延长到15日。在做完不起诉决定后,通常在两三天内便能够通知到其亲属或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