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证据不充分的刑事案件,应于两个月之内撤销案件,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期限。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才能具备审査条件,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理现下所需的全部证据资料。
进一步地,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査,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由其自身完成这份工作。
无论是何种情况,补充侦查的时间必须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并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