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请恢复执行,其并无明确的时效限制。
依据现行的司法制度,若案件在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执行程序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尚存一定财产价值的情况下,可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或者依据法院自身权力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