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需要负担相应税收责任的。
企业或海外公司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所设置的专门从事生产与运营活动的组织、作业点等部门,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企业间的业务联系,必须依照规范统一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方式进行收付款项或费用的缴纳;假如不能按照常规的企业间业务交流方式收取或付出款项和费用,从而导致减少了原本应缴纳税款的收入或者得益额度的话,我国税收管理机构将有权力对该行为实施必要且合理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