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尊严属于法令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倘若有人胆敢公开发表对宪法、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轻视与粗鲁言辞,或者蓄意编造歪曲事实的言论来恶意诋毁他人民众的名誉权,根据法条的严格规定,应对其处以五天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金额的罚款。若是情节更为严重,则将被处以五天以上至十天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必须缴纳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还特意制定了例外条款,如果在国家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旁观者无缘无故地对他们进行辱骂或者威胁恐吓,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而如果这种攻击发生在国家机构人员的非工作日,那么他们可以选择以侮辱罪起诉对方。尽管犯罪性质不成立,可是对于这种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然会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