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凭证并非欠款人亲笔签署,但如恰有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本人合法委托且借款文书具备以下要素者,仍可视为有效之债权债务关系确立:
即签署行为主体必须为具备合法行为能力之人,意向表达必须真实可靠,同时借款实质内容也需符合法律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
其次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协议中,或者根据民事行为的特性,某项本应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权进行代理决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