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责任保险体系囊括了多种不同的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众责任保险,这个险种用以保障由于被保险人在某固定场所或固定地点从事生产、开业经营或其他各类活动期间因为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物受损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为产品责任保险,它的设立本质上在于为那些因产品存在瑕疵而引发的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生产商、销售商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再有就是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品种主要针对被保险人所招聘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为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而引发的伤病、残疾甚至死亡,从而使被保险人依法必须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济赔偿义务提供保障;
最后是职业责任保险,其适合于各类具备专业技术背景的从业人员,例如医师、会计师、工程师等,旨在为这些从业人员因工作失误或过失给他人带来的损害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此外,还有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类险种常与特定的财产保险相结合,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来保障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些保险种类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作为其他保险的组成元素或者附属部分进行投保,也可以单独作为主险进行投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