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司法程序质证阶段结束之后,便有由审判长亲自进行宣布争论作为结果的环节。
法院要求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相关第三方在庭审过程中接受法庭的有序引导和组织,以此对各当事人及其第三方所提交的证据,依据其真实性、法律合规性、相互关系以及证明效力的存在与否、大小强弱等各个方面加以具体阐述和挑战性的辩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