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网络赌博的相关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其涉及的范围广泛且涉及到的参赌人员身份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不确定性。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赌博活动,这种新型模式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要远大于前者。因此,在针对赌资金额进行量刑时,我们有必要充分考虑这些复杂且多变的因素。并且,在衡量网络赌博相关的赌资数额时,我们还应该关注游戏玩家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即他们是普通的参赌者,还是控制和运营赌博网站的总代理以及分红者。
就普通参赌者来说,由于他们可能构成的赌博犯罪类型为赌博罪,所以赌资金额的大小并不会对其量刑的具体档位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进行量刑工作时,我们可以综合参考参赌者最初投入的赌资数量、总的输赢情况,包括累积投注额和累积赢得金额(换句话说就是银行流水总额)等多个方面来进行全面的考量。
然而,如果涉案人员是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创立者或者是参与分红的人员,那么他们可能触犯的是更严重的开设赌场罪。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把行为当事人的初始投资金额作为主导性的量刑依据,同时若是他们的投注流水总数、赢得总额以及投注次数等各个方面的情节能够作为其他因素来进行深入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