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本法条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国家法律有明确的限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唯有对那些屡次严重犯案、伙同他人作案或者流动性频繁作案等重大案件的嫌犯,有权依据检察部门的批准,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同时,倘若侦查机关在嫌疑人被羁押后的三日内认定其罪行需要正式逮捕,亦可向检察机关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