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投毒致狗致命的事件中,若仅仅是出于毒杀狗只的初衷,并且涉案犬只价值缺乏五千元人民币之多,那么便可视为其投毒行为并不触犯相关法律。
然而,若涉及到的犬只价值超过五千元人民币,那么,投毒者就有可能深陷于故意毁损财物罪的泥沼之中。
此外,如果投毒者投毒旨在毒杀某条狗只但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致使毒死的狗或其尸体残余流入附近水井、河流或食物,从而引发无法预估的广大人群中毒、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就将足以定性为投毒罪行。
另一方面,若投毒者故意以有毒狗肉让某位特定人士食用,并企图借此达到杀害对方的意图,这无疑将使他涉嫌故意杀人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