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有着明确的时效性限期,当受害人或者被告人对于涉案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发起复议或申诉程序。若在国家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拘禁或截留其资产之后过了一年,仍然未能进行公诉程序或做出不起诉裁决亦或是撤消案件嫌犯;又或者拘禁期限已过而仍没有解除或撤消这些强制措施、也没有将相关证据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外,即使强制措施并未到期而解除、撤销,却依然未将证据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做出不起诉裁决或者撤消案件超过一年后;或者,国家机关并非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截留被害人的财务超过二年来都无法完成公诉程序、做出不起诉裁决或者撤消案件等情形。以上几种情况,当事人均可寻求上一级机构的投诉,而且只要符合条件的话,便有权利依法提出国家赔偿以谋求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